为加强我校学生安全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珍爱生命意识,特制定本守则,请全体学生自觉遵守。
住宿安全
一、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作息时间和外出请假制度。
二、保持公寓内的安静,不高声播放音乐,不大声喧哗、吵闹;不在室内外饲养各种宠物。
三、公寓内不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电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不使用质量无保证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插头、插座、导线及灯具等;不在宿舍内储存、使用酒精炉、煤气炉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在公寓内焚烧纸张杂物;不在公寓内采用点蜡烛等照明方式。
四、严格遵守《中国学生手册》中关于住宿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不私自到校外居住;不在宿舍内私自留宿他人。
校园安全
五、不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及煤气站、计算机房、仓库等校内重点防火部门吸烟和违规使用明火;不随地乱扔烟蒂;不在校园内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六、爱护校内消防设施,不损坏消防设施、挪用消防器材。
七、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将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贵重物品不随意放在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离开宿舍锁好门、关好窗,不将房间钥匙交给其他人,以免被盗。
八、不赌博、不酗酒,不参与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饮食安全
九、不到无营业执照摊点就餐,不购买和食用过期、变质食品。
活动安全
十、参加文体活动或比赛时,严格遵守活动(比赛)规则,不做违规动作,以免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
交通安全
十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遵守校园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不在教学区马路上进行各种球类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十三、严格遵守北京市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不购买、使用没有牌照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无照不驾驶机动车,酒后不开车,骑车不带人。
十四、乘车或骑车外出旅游注意安全,乘坐有运营执照的车辆。
外出安全
十五、不到江、河、湖泊、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不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十六、不到“黑网吧”、酒吧、歌舞厅等不健康场所。
十七、加强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到偏僻危险的地方去,外出尽量结伴而行,遇到抢劫、行凶、盗窃等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警110(校内报警电话82303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中国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居住在中国学生宿舍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其他类型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中国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各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和住宿服务中心。
第四条 住宿服务中心在学校中国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校中国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调配学生宿舍床位;进行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房产家具的管理;保障水、电正常供应和学生宿舍的安全;开展便学服务。
第五条 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和各学院(所、中心)负责了解和掌握学生在住宿方面的反映和思想状况,开展学生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教育管理工作,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住宿服务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所、中心)应主动关心学生,为学生排忧解难,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和居住环境。
第七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觉性,成立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在学生处、团委、研究生部指导下开展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学生宿舍秩序。
第二章 分 则
第八条 学生宿舍楼设管理员,全面负责本楼宿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楼生活有序、安全卫生;设学生楼长、副楼长、寝室长,协助楼管理员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楼管理员和住宿学生应相互尊重,共同创造和谐的宿舍环境。
第九条 住宿服务中心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以班为单位分别安排男、女生住宿。学生应按住宿服务中心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如确有需要调换的,学生应向住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住宿服务中心商学生所在学院(所、中心)同意后给予调换。
第十条 宿舍内空床位由住宿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学生不得擅自占用。经学校批准学生宿舍需要调整时,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居住。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居住的,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所、中心)提出由本人和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居住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安全责任和后果,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同意后到住宿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外居住的,责任自负,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在宿舍居住的学生,应当提前在楼管理员处登记。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门卫制,昼夜值班。晚23:30至次日凌晨6:00关闭楼大门,节假日前一天延迟至24:00关门。学生应在关闭楼门前回到宿舍,确有原因未能在关闭楼门前回到宿舍的,应出示学生证并在《学生晚归登记表》上逐项登记。值班员应对晚归学生的姓名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由住宿服务中心汇总后及时向所在学院(所、中心)通报。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封闭式管理。每名学生都有接受楼管理员询问和出示证件的义务。学生宿舍会客时间平时为16:00—22:00,节假日为9:00—22:00。来访者应将本人有效证件交给楼管理员,经楼管理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换取会客证进入学生宿舍。探访完毕,应在登记本上注明离开时间并换回证件。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楼内禁止异性进入,特殊情况应经楼管理员批准。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如检查安全用电、检查卫生、维修设备等),工作人员可以在楼管理员的陪同下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严格执行作息制度,每天24:00熄灯,节假日及前一天延迟至凌晨2:00,特殊情况另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生应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各寝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电源。学生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按北京市居民用电价格收取电费。学生免费用电配额为:本科生每人每月7度,研究生每人每月12度。
第十九条 同寝室学生之间应团结互助,相互尊重,以礼相待,和睦相处。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禁止私自留宿外人,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寝室同学外出未归超过24小时的,寝室长应及时报告楼管理员或所在学院(所、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每天整理内务,打扫宿舍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个宿舍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学生宿舍内要求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窗明几净,四壁及屋顶无蛛网、无积灰、无张贴物,垃圾实行袋装化。不准在走廊上堆放垃圾或放置鞋、鞋架、水桶、热水瓶等物品,不准在走廊或宿舍墙面上乱涂乱画,不准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共同维护宿舍楼内良好的生活秩序。宿舍楼内应当保持安静,禁止高声播放收音机、电视机,禁止大声喧哗、起哄。宿舍楼内禁止推销商品,不准进行溜旱冰、打各类球以及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违者给予口头警告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用电,外出锁门,注意防火、防盗。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私接电源线、网络线,严禁带入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宿舍内禁止吸烟,严禁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违者,没收上述物品,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宿舍配备的家具、物品要建账,由寝室长负责验收、保管。学生应当爱护公共物品。有自然损坏的,应及时向楼管理员报告,由楼管理员负责联系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若属人为损坏、丢失的,应由当事人赔偿。原因或责任不明的,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时交纳住宿费。出国、因病或其它原因休学一学期以上的学生,离校前应到住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1.要求保留原床位的,应按在校生标准交纳住宿费。2.不保留原床位的,已交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办理入住手续时重新安排床位。3.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期间保留原床位,按在校生标准交纳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应在一周内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退还门禁卡和宿舍钥匙等物品。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本科生、研究生以外类型的学生,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