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按规定取得我校学籍,即享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可以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应履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退学、毕业、结业以及开除学籍、转出我校等情况下不具有我校学籍。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当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本人与身份证件、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等是否一致。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休学创业、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注册学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需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经学校“绿色通道”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学生考试报名、志愿填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四)学生的考试过程、考试成绩、录取资格取得过程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人与身份证明、户口、录取通知及考生档案、录取名册等是否一致;
(六)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录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七)艺术、保送生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八)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经复查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应到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再次复查。两次复查不合格,经校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息治疗但短期内可以恢复健康的,由校医院将体检复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和学生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医疗费用等全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我校学籍,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年级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仍未治疗康复,经校医院复查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或逾期未提出重新入学申请,未办理重新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由学校教务处和学生处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学生。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应登录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核对个人信息,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将作为学生在校就读、发放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依据,学生本人应当认真核对。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根据学校规定时间按时到校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前做暂缓注册处理,办理有关手续后给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本科生各专业学制均为四年。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生(包括转专业降级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自学生入学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修读课程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设置课程分为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课和实践教育教学环节。
(一)必修课。培养方案中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外语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二)专业选修课。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中专业培养的有关要求和本人意愿进行选修的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
(三)通识教育课。学校根据新时代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开拓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以及对不同知识、思维方式和思想方法融会贯通的能力而设置供全校学生自愿选修的课程。
(四)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学校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设置的独立教学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教育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所在学部(院、系)认定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计入学生成绩单。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或有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及成果,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北京语言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攻读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完成其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与实践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需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课程成绩采取三种记分方式:一般课程按百分制(0-100)记分;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特殊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后可按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分。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评定
(一)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三项进行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的评定以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书面作业、平时测验等作为重要依据。各学部(院、系)应根据专业和课程特点制定详细的平时成绩评定标准。
课程总评成绩中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由各专业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按以下原则确定:平时成绩、期中成绩一般可占30%-60%,各学部(院、系)确定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
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总评成绩均以百分制填写。
(二)体质测试成绩不计学分,不参与GPA计算,但须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九条 五级分制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二级分制成绩转换为百分制成绩分别按如下对照表进行:
五级分制 | 百分制 | 二级分制 | 百分制 | |
优秀 | 95 | 合格 | 80 | |
良好 | 85 | 不合格 | 50 | |
中等 | 75 | |||
及格 | 65 | |||
不及格 | 50 |
第二十条 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加权平均分、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进行衡量。
(一)加权平均分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平均分=∑(每门课程成绩×该门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对照表如下:
课程成绩区间 | 学分绩点 | 课程成绩区间 | 学分绩点 |
[90,100] | 4 | [72,75) | 2.3 |
[85,90) | 3.7 | [68,72) | 2 |
[82,85) | 3.3 | [64,68) | 1.5 |
[78,82) | 3 | [60,64) | 1 |
[75,78) | 2.7 | [0,59) | 0 |
(三)成绩单上提供加权平均分、平均学分绩点(GPA)等反映该学生整体学习情况的统计说明,不提供其所在班级、专业的整体排名情况。
第二十一条 缓考
学生因身体等原因,如不能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应当在该门课程考试前填写缓考申请表(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附校医院证明,其他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部(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学部(院、系)教务办存档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将其该门课的成绩暂记为“缓考”。
缓考安排在该门课程考核完毕后的下学期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计算方法与正常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一致(需计入平时成绩)。如不按时参加缓考,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补考、重修
(一)培养方案内规定的各类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标记“补考”;补考不及格须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标记“重修”。
(二)学生重修应本人前往所在学部(院、系)教务办公室申请,原则上须随重修课程教学班学习。对有能力通过自学完成重修课程的,可申请免修不免考,并在规定的时间参加期末考试。如遇重修课程停开,经学部(院、系)批准可以选择相近课程重修。
体育类课程不及格者,按体育教学部的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艺术类专业课程不及格者,按艺术学院相关规定重修。
(三)已及格的课程不能参加补考或重修。
(四)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无效,标记“违纪或作弊”,取消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 旷考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考处理。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
(二)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
(三)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且未参加课程考试。
考试缺考、旷考者,成绩单标记“缺考”,取消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免修
(一)学生因病、因残等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审核,可向开课单位提出免修申请,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修读体育理论课,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并免于进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二)学生因身体等原因,申请体育课程的免修,须出具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经校医院审核和开课单位批准,应按规定参加体育教学部开设的“体育保健课”的学习,体育课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三)退伍军人可免修体育课,成绩记为“优秀”。
(四)退伍军人可免修军事理论及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成绩记为满分。
(五)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该门课程成绩记“免”,不参与GPA计算。
(六)学生重修的课程与当前学期选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开课学部(院、系)和学生所在学部(院、系)批准,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后,重修的课程可免修不免考,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试。
(七)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不含新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部(院、系)严格考核,任课教师同意,经开课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免修不免考(每学期不超过2门),但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成绩查询与复查
(一)课程考核结束后,学生应主动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考核成绩。
(二)学生对本人当前学期课程考核成绩有疑问或异议的,应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课程负责单位提交书面复查申请。开课单位应在接到学生复查申请一周之内,复查学生该门课程的考核记录材料,经学部(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后向学生做出书面答复。
(三)经复查,课程考试成绩确有问题的,经教学单位教学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予以更正。
(四)超过规定时限提出复查课程考核成绩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五)成绩复查结果是最终裁定,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对成绩的再次复查申请。如学生对成绩复查最终裁定有异议,可向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学部(院、系)对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以及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出勤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学生请病假应当有校医院证明并将病假证明交所在学部(院、系)主管考勤的老师。无病假证明或有证明不及时交(过月无效)按旷课处理(无病假证明按事假两学时计算)。
(二)学生请事假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请假一周以内由各学部(院、系)批准;一周以上由各学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由各学部(院、系)签署意见送学生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任课教师应随堂检查、记录学生出勤情况并将考勤记录按规定交学生所在学部(院、系)的学生办公室。
1.学生上课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2.学生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活动,每缺勤一次按旷课2学时计算。
(四)各学部(院、系)每月应向学生公布上月考勤情况,每学期结束时应将本学期考勤情况统计表上报学生处。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内累计超过六周的应予休学。京外学生假期在家期间申请休学的,应书面报告学校并附有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待学校批准后休学,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在校学生创业,经个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后可办理休学。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或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并经学校批准的,可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单位建立管理关系,服从培养单位管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的学生应当凭证明到所在学部(院、系)、校医院、楼宇服务中心、财务处、图书馆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来校上课,学校不为其保留宿舍。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部(院、系)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由校医院复查或指定合同医院、专科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超过复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应取消学籍。
第八章 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包括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入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原录取学校录取材料和转出审批材料。学校教务处和有关学部(院、系)会商后,认为符合转学条件、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可以转入我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出我校,由学生本人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经学部(院、系)同意及教务处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申请转出我校。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转出(入)我校的,由学校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办理转学相关手续。
第九章 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对转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申请时间为一、二年级第二学期。
第三十六条 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下学期在校生;
(二)确有兴趣和专长,更适合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相应的说明和支撑材料;
(三)学生应修满截止当前学年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要求的 80%;
(四)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接收条件;
(五) 退役复学者,或创业休学一年以上复学且取得一定创 业成果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教育部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 专业的;
(二)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三)依据定向、委托培养协议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违纪处分未解除的;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三十八条 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及程序按《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业警示、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含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少于5门者,学部(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予以留(降)级学业警示。留(降)级学业警示每学期进行一次,警示结果书面告知学生。
受到留(降)级学业警示的学生在警示期内可根据自身学业情况选择是否留(降)级,如选择留(降)级,该生上一年不及格课程学分不再计入学业警示累计课程门数内;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含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5门及以上者,予以留(降)级。受到留(降)级处理的学生,需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过一次留(降)级处理后,不及格课程门数仍累计达到9门及以上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及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劝说无效的;
(五)学生入学后,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和学籍的;
(六)已留(降)级两次,仍需留(降)级者;
(七)其他按规定应予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部(院、系)将材料报教务处,学生主动提出退学申请的,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召集会议讨论决定;学生被动退学的,经教务处审核后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被动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直接送交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退学的本科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全部内容,成绩合格,经所在学部(院、系)对其进行全面鉴定合格后,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补修等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特殊原因,未能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期毕业,毕业时间按实际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毕业时间按实际颁发毕业证书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七条 根据《北京语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而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向原学部(院、系)提出申请,经补修成绩合格,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补授学士学位,获得学位时间按实际颁发证书的时间填写。
第四十八条 按照《北京语言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后,经开设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辅修专业证书。未能按时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不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校仅为其出具已获得课程成绩单。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主修专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同时,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且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经开设单位初审,教务处审核后,可以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取得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不能获得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一)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
(二)未达到主修学士学位申请要求,不具备主修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三)未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或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合格。
第五十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中途退学,且在校学习时间达一学期及以上,经学生申请,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在校期间,是指学校对审查合格的学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至完成毕业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前的时间段)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需要符合北京市教委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学校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办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进行本科生的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进行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四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毕业证明书及学位证明,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注明原学历证书编号,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标注,以备核查,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遗失作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依据本规定做出的学籍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六条 保留学籍、休学学生复学后按照实际就读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延期的学生需按照延期就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退费问题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学费和住宿费缴纳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或进修的,学生学籍不间断并应当按在校生标准每年交纳学费。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从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适用范围为全体在校中国本科生。原《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教字〔2019〕8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