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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稿时间:2025-09-22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语言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京教学〔2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港澳台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品德优秀,学术诚信,知行合一。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勤奋好学,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能按期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无不合格课程记录。

(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能吃苦,肯奋斗,敢担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热爱劳动,乐于奉献,热心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五条 在校期间获校级(含)以上荣誉。实践、创新能力强,在由学校认定的学术成果、科研成果、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一)优秀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读期间获得过两次及以上国家级、市级或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国家奖学金”等荣誉称号。

(二)优秀研究生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2.在读期间获得过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3.在读期间获得过两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志愿者”“学业奖学金一等奖”等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有正确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基层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经个人自荐、民主推荐或班级提名、学部(院、系)考察,由各学部(院、系)按照评选条件初评后,汇总学生申报材料和学部(院、系)审批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学校评优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评优小组公示推荐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评选结果经学校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审核。

第八条 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统一颁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予以表彰,学生填写的《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经学部(院、系)、学校、市教委审核盖章后归档至学生档案中。

第九条 已获得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离校前出现不符合评选条件情况,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按照毕业本科生总数5%确定名额总额,优秀研究生毕业生按照毕业研究生总数5%确定名额总额。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4-5月进行,5月底前评选工作开展情况、推荐名单及《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将统一报送市教委。

第十二条 推荐、评选工作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做到条件标准公开、程序办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遵守评选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把评选推荐工作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抓手,加大宣传力度,激励广大学生积极进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施,《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北京语言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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