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公寓奖惩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北京语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国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纪律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及辅导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受他人胁迫或欺骗,且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积极阻止危害后果发生;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二)故意妨碍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作伪证或故意毁灭证据;
(三)涉外活动违纪;
(四)考试作弊且情节严重或多次考试作弊;
(五)策划盗窃、再次盗窃、盗窃行为性质恶劣;
(六)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
(七)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八)为他人伤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中介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警告处分时间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时间期限为12个月。在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到期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期自动延长,直至学生离校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第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其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十一条 自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受纪律处分学生应接受其班级同学、辅导员、学部(院、系)及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的监督与管理。学部(院、系)为其建立追踪档案,记录其受纪律处分后的表现情况。
第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部(院、系)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教务处、保卫处及各学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生纪律处分的裁定。
第十五条 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收集、整理各学部(院、系)上报的违纪情况,协调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进行裁定,作出与下达纪律处分决定书,拟定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以及处理其他与纪律处分相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违纪学生所在学部(院、系)负责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对违纪学生进行监督管理。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及保卫处负责学生相关违纪行为的核实: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方面,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进行核实;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分别进行核实;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核实。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教育后仍不思悔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一)在校园内传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受到公安机关相关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警告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受到罚款处罚,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相关处罚、处理,视情节轻重,参照此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可以给予下列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集会、游行、示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书写、张贴、展示、散发或者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标语、条幅、漫画、传单、书刊、光盘等材料,散布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和谣言,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保密制度,公开、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公开、传播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加传销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吸食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多次赌博或者赌资在1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持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管制刀具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传播、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非法书刊、图片、音像、影片等,传播暴恐音视频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作伪证,使他人受到国家机关或学校追究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参与聚众闹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组织、煽动聚众闹事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校园内酗酒、酒后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国家及学校的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辱骂、侮辱、调戏或以其他方式严重侵扰他人,诽谤、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殴打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恶劣后果的;多次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给予警告处分;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威胁、恐吓、骚扰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一)对举报人、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盗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价值累计达200元以上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通过网络、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虚假、不良信息,侵害他人权益,扰乱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违章张贴及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教学、管理、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擅自建立社会团体或者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十七)其他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及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可以给予下列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3日以上,6日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6日以上,9日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9日以上,15日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5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11学时以上,30学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以上,50学时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及要求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其他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便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公寓管理办法、防火安全规定及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在异性宿舍留宿或在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有《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害品的,给予记过处分;使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害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规定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毒害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一学年内,违反公寓管理及相关规定3次以上或违反1次情节严重者的,将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处分决定生效期间,取消一切评奖评优、公派出国资格;所在宿舍取消相应时间内各项集体奖励参评资格;所在班级、团支部中给予上述纪律处分学生人数比例超过10%或班级内有两个宿舍未达到“合格宿舍”标准的,取消本学年或下一学年(若本学年已评)集体奖励参评资格;
(五)其他违反公寓管理及防火安全规定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或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将调查结果及相关处理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并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经学部(院、系)书面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期限,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交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的,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班级等基本信息;
(二)认定的违法、违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证据;
(四)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五)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之日即为生效之日,学生提起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影响纪律处分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发至相关职能部门、学生所在学部(院、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经学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在纪律处分决定书上写明具体情况后,由该生所在学部(院、系)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学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后,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可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解除纪律处分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考核期满,由学生本人向学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负责督促与考察的班主任和辅导员根据其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在征求所在班级班委会意见后,向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报请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三)学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将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申请报告及其他材料上报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将各学部(院、系)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解除纪律处分决定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出具解除纪律处分决定书,由学部(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2017年6月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本科生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