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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军事课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25-09-22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生军事课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事课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军事课以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遵循,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强军目标根本要求,着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提升学生国防意识和军事素养为重点,为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建设国防后备力量服务。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通过军事课教学,让学生了解掌握军事基础知识和基本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忧患危机意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提高学生综合国防素质。

第四条  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以下简称军训)两部分组成,共计4学分。《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军训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记2学分。军事课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条 我校统招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应当参与学校统一组织的军事课;具有中国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省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与军事课学习的,经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武装部批准后可参加。

第六条 《军事理论》教学和军训一般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开展。

第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军事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列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在军训中的表现、成绩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军事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时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武装部)、校团委、科研处、财务处、校医院、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军事课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根据工作实际,军训期间,成立学生军训团,下编军训连和军训班。军训团干部由团长、政委、参谋长、副政委、参谋、干事、文书、指导员、副指导员、连长和班长等组成。军训团设团部,成员由承训部队、军训基地(如校内军训则不含)和学校等各方人员组成。在军事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承训部队、军训基地等各方共同完成军训任务。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学校成立军训带队小组,组长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担任,小组成员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各学院辅导员、校医院医务人员和根据需要从全校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派的学生组成。军训团团长由承训部队主官担任,政委由军训带队小组组长担任。

第十二条 团部参谋、干事、文书等由学校军训带队小组任命,主要由学生处(武装部)工作人员及选派学生担任。

第十三条 军训连的连长由承训部队干部担任,指导员、副指导员由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担任。

第十四条 军训班的班长由承训部队士兵担任,副班长由各学院、连队从参训学生中选定,上报军训团团部审核后担任。

第三章  军事技能

第十五条 军训开展依照教育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教体艺〔2019〕1号)的通知文件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在军训期间,应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军事化管理:

1.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

2.积极参加军政训练,勇敢顽强,吃苦耐劳,不断提高军政素质。

3.执行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4.认真执行各项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5.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维护集体荣誉。

6.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严防各类事故,严格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

第十七条 着装规定

军训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正确着装,参训人员的发型、仪容要按条令规定执行,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准戴耳环、项链、耳钉、唇钉、戒指、手表等饰品,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晒伤外,不得佩戴墨镜或使用防晒面罩等物品,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等标志。

第十八条 营区规定

本条所述“营区”是指校内军训时的训练区域和校外军训时的军训基地。

1.训练期间,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场,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营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智能眼镜等电子产品带入训练场,一经发现立即没收,第一次警告,从第二次开始每次扣5分。

2.除军训团宣传组外,严禁其他校内外人员未经军训团允许拍摄一切和军训相关的内容。

3.军训为封闭训练,训练期间禁止家长亲友探望。

4.训练区域内禁止吸烟。

5.训练区域内不得从事与军训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请、销假规定

1.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应逐级请示,由军训团政委批准。外出归队后应当及时向连队指导员销假,将外出情况向连队指导员汇报。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2.参训学生病假类型由随队校医确定,校医根据就医学生身体情况确定病假等级并开具相应请假单,分为训练场见习、医务室休息、宿舍休息半天、宿舍休息一天、编入伤病连五类。学生持请假单向连队指导员请病假并严格按要求休息,禁止带病训练、逾假不归、擅自外出等。如有违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连队检讨、军训团通报、降低总评成绩等次、军训成绩不合格并转下一年重训等处理。

第二十条 缓训、免训和见习规定

1.缓训:学生因身体、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学年军训,应申请缓训,于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缓、免军事技能训练申请表》,并提交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加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原件和相关病例材料,其他医院诊断材料原则上概不受理,经学院批准、校医院复核无误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武装部)审批,确实符合缓训情况的,军训成绩记为“缓训”,不计入本学年综合测评,转下一年补训。

2.免训:学生因身体或疾病原因不能参加军训,应于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缓、免军事技能训练申请表》,并提交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的加盖有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原件和相关病例材料,其他医院诊断材料原则上概不受理,经学院批准、校医院复核无误后,将免训材料报学生处(武装部)审批,确实符合免训情况的,军训成绩计为“免训”,直接获得学分,不计入综合测评。

3.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训练,但不满足缓、免训条件的学生,经随队校医审核、报军训团批准后统一编入伤病连,伤病连学生编制仍在原连队,出操时需按时出勤,在本连队完成点名后根据团部安排参加日常服务、执勤等工作,军训期间服从团部管理,如身体状况好转应及时向连队指导员提出返回连队参训申请。

4.缓训、免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训期间,应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各学院安排,接受相应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随下一年补训。

2.请假(含病假、事假等)累计超过5天者要重训。

3.军训总评成绩低于60分(不含)者为不及格,随下一年级学生重训,当年军训成绩如实记入学籍档案,重训合格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

4.违反军训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不良社会影响者,本年度军训成绩计为0分并转下一年重训。

5.军训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本年度军训成绩计为0分并转下一年重训。

6.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军训的学生,本年度军训成绩计0分并转下一年重训。

7.上述情况以外涉及到重训、补训的情况,由军训团研究,报军事课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成绩规定

1.军训考核由军训团组织实施。连队指导员、连长、班长共同完成连队评分,指导员、连长、班长有权对参训学生作出军训成绩不合格的决定,并将评分结果上报团部审核,军训总评成绩按照百分制量化评分,等次分为标兵(100分)、优秀(90-99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五档,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现实表现、技能掌握程度、科目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

2.伤病连学生军训成绩由军训团和连队根据学生出勤情况、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原则上不得高于该生所在连队的军训平均成绩,态度特别端正、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酌情给予该生所在连队的军训平均成绩。伤病连学生不得授予“军训标兵”称号。

第二十三条 奖惩规定

1.军训期间开展评优工作,视情况评选军训标兵、优秀副班长、先进班集体及军训工作先进个人等,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树立榜样形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军训标兵从政治思想素质好、军事技能过硬、军训总评成绩优秀的学生中选拔,颁发荣誉证书、徽章,并记入学籍档案。

2.军训期间仍然执行《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处分条例》,凡违反军训纪律即属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其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连队检讨、军训团通报、降低总评成绩等次、军训成绩不合格并转下一年重训等处理。

(1)不服从命令听指挥,顶撞教官、指导员或上级领导、军训团工作人员;

(2)以装病等形式消极训练、逃避训练;

(3)迟到、早退2次(含)以上且屡教不改;

(4)未经军训团批准擅自离开营区;

(5)逾假不归;

(6)不按规定着装;

(7)鼓动他人或本人参与闹事;

(8)违反训练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

(9)从事与军训无关的活动2次(含)以上且屡教不改;

(10)在互联网上传播不实信息,引发负面舆情;

(11)违规携带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电子产品。

第二十四条 安全规定

1.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打闹。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射击前后必须验枪,严禁私自留用子弹、弹匣和弹壳,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2.训练期间,感觉身体不适,要及时向教官或指导员请假,并报告随队医生,不得带病训练。

3.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训练区域,在校外驻训时不准翻越营区的墙头和栅栏。

4.注意饮食健康,禁止饮用生水,打开水时防止烫伤,禁止食用变质食品、不干净的水果,禁止饮酒。

5.参训学生未经批准,不准做单双杠和其他强度较大的体育活动,不得开展对抗性格斗训练。

6.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隐患。

7.参训学生在非训练时间、非训练区域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伤害的,需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军事理论

第二十五条 《军事理论》课程教学由学生处(武装部)军事教研室具体负责开展。

第二十六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期间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每次上课前5分钟以班为单位清点人数。累计迟到、早退3次(含)或旷课1次者取消考试资格,随下一级学生重修。

第二十七条 军事理论课的考核方式为闭卷考试,不设补考,考试不及格者随下一级学生重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24级中国本科生开始实行。原《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学生军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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