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使此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在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等相关文件精神的指导下,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应当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三条 我校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工作是在学校党委以及港澳台侨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不同层次的港澳台侨学生进行归口统筹,分类管理。学校各相关部门对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依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港澳台侨学生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归口管理,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按照学校部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港澳台侨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报或汇报有关港澳台侨学生的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港澳台侨学生的日常管理、学籍、档案、就业及奖学金申请均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港澳台侨学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办公室会同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港澳台侨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院系负责;
港澳台侨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由财务处负责;
港澳台侨学生的住宿由后勤服务集团楼宇服务中心统一安排。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港澳台侨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港澳台侨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
2.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港澳台侨新生,应当由学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港澳台侨学生入学与注册要求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办法执行,相关手续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
第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成绩考核与记录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各教学单位学期结束应及时将考核材料与记录报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军事训练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准予免修的课程如下: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2.毛泽东思想和特色理论概论
3.军事理论
4.军事训练
申请免修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同意免修意见书;
3.学生持免修申请书向所属学院及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休学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限应从秋季入学起,按学年办理。
休学手续如下:
1. 学生填写休学申请表;
2. 本科生由院系、学生处出具意见;研究生由院系、研究
生部出具意见。研究生办理休学应事先征得研究生导师的同意;
3. 将《休学申请表》上交港澳台办批准。申请表原件交港
澳台事务办公室留存,归入学生档案;
4. 学生凭批准休学的申请表到所在学院、校医院、楼宇服
务中心、财务处等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 休学学生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作迁移;
6. 学生按照预定的时间回校报到,不能按时回校的同学应
有书面说明,否则视同自动放弃学业。
第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降)级和退学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考勤与纪律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相关考勤记录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批准;两周以上由各学院签署意见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港澳台侨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等事项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国家观念,国家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港澳及华侨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条件如下: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
出书面申请;
2.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后按照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3.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公示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及
教育部。
第十四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国家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根据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如下:
1.认同一个中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
良。
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出
书面申请;
2.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收到学生书面申请后按照公平、公
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3.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将公示后的获奖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及
教育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体育课评定按照《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港澳台侨学生的国际交流按《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国际交流管理规定》执行,国际交流学生的选拔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与学生处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侨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加强对港澳台侨学生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侨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侨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住宿费用与内地学生相同。港澳台侨学生需严格遵守《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入住学校的留学生宿舍,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缴纳。
如学生需要在校外租房,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人数不占学校核定的招生规模,属国家计划外招生。我校港澳台侨学生自2009级开始,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建议2009级及其以后入学的港澳台侨学生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在内地(祖国大陆)的学习和生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语言大学港澳台侨生教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