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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中国本科生国际交流管理规定

发稿时间:2015-05-24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国际型高水平大学和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校将继续适度扩大中国本科生的国际交流规模。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管理,规范派出程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公派或校际交流出国学习进修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派出学生应严格执行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二章 国际交流计划
第四条 学校根据在校中国本科生的规模和各专业的具体需要,积极争取国家公派国际交流项目,并保持和适度增加校际交流项目。
第五条 校际交流项目的对外联系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际交流项目的洽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具体负责,学生处和相关学院参与;相关部门定期交流开拓校际交流项目的情况。
第六条 国际交流学生的选派由学生处归口管理。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由学生处汇总国际交流项目,根据专业要求和各学院的具体情况分配留学名额,发布选拔标准,下发选拔通知。临时增加的国际交流项目,由学生处根据需要下达补充通知。
 
第三章 学生选拔
第七条 国际交流学生的选拔本着“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处下发的选拔留学人选的标准和通知,经学生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级及教研室评议、院系审批公示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并征求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意见后报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 派出程序和管理
第九条 国际交流学生人选确定后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并与学生处签定出国协议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学生进行项目指导,提供国外院校相关情况的咨询。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生获得出国签证后应到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学籍变动和离校手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生处共同对出国学生进行出国前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保持与交流院校的联系,了解学生情况。
 
第五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学生出国期间保留学籍,并应按在校生标准交纳学费。在外学习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并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生返校后提交被派往学校的课程成绩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学生处认定,承认其在国外期间的学历学分,并准于免修相应课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国本科生国家公派或校际交流赴港澳台地区学习或进修,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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