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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15-05-24 [ 字体: ]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医改方案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以内(含一年)并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为在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三、就医

(一)门诊就医

1.门诊就医。

包括校医院就医、合同医院就医、专科医院就医等。门诊用药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甲类药品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比例报销;乙类药品先自负10%、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药品完全自费。门诊开药量:急诊3天剂量;慢性病7天剂量;行动不便者可开14天量,超过规定者费用自付。

2.  校医院就医。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患病时,应首先到校医院就医。就医时,应出示医疗证,无证者按自费处理。

3.  合同医院就医。

因校医院条件所限并需特殊检查或治疗的,由校医院接诊大夫开具转诊单后,可持转诊单到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医。无转诊单到合同医院或其他医院就医者,费用自理。

4.  专科医院就医。

学生若患专科疾病,可经校医院接诊大夫开具转诊单,持转诊单到下列专科医院就医:北京市肿瘤医院(限肿瘤)、医科院肿瘤医院(限肿瘤)、安定医院(限精神病)、回龙观医院(限精神病)、地坛医院(限传染病)、佑安医院(限传染病)、阜外医院(限心血管)、安贞医院(限心血管)、北京胸科医院(限结核、肺癌)、积水潭医院(限骨科、烧伤外科)、天坛医院(限神经外科)、同仁医院(限眼科)。

5.  急诊就医。

学生突发疾病时,可到校医院看急诊。因病情危重,须立即抢救者不需转诊,可直接到北医三院或其他就近医院治疗。

6.  寒暑假期间就医。

学生寒暑假在家庭住址所在地患急性疾病,可就近到公立医院急诊就医、住院(仅限急诊,慢性病就医费用自负)。 学生赴外旅游发生疾病,就医费用自理。

(二)住院就医

1. 学生因重病需住院治疗,可凭医院住院通知书,持医疗证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开具支票到医院交付押金后住院;病情危急的可自己垫付现金直接住院。在借领支票时,学生应向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支付支票金额5%的押金。借领支票最高限额为10000元,超出10000元的部分,由个人垫付。

2. 对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如:心脏瓣膜、心脏支架、心脏起搏器、化疗泵、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和需要使用自费材料、器械而借用支票的,须支付支票金额20%50%的押金。

四、医疗费报销

(一)校内就医,收费处直接收取医疗费总额的10%,不需要再报销。

(二)在合同医院就医后,凭医院正式收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药品明细单、治疗费明细单、病历本和校医院开具的转诊单,扣除自费部分后,报销80%医疗费。转诊单限当次有效。

(三)节假日在家庭所在地急诊就医,返校后凭急诊诊断证明、医院正式收据、医疗保险专用急诊处方和药品、治疗费明细单报销80%医疗费用。急诊药品限报公费医疗范围内的西药费和中成药费。中草药及慢性疾病用药、检查、治疗、化验等费用不予报销。

(四)门诊中的特殊检查费用(如CT、彩超、核磁、动态心电图及一次性检查、治疗超过200元的)费用,按70%比例报销。

(五)年度内首次住院且费用超过300元的住院费,自负300元住院限额,其余部分按北京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规定报销。住院费用未超过300元的按门诊费用报销。

1. 学生出院五日内,将出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药品和治疗费结算明细清单交学校公疗办。

2. 住院费用先由学校公疗办初审,并填制报表上报北京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批后,再与患者结算住院费用。

3. 患者接到结算通知后,须携带医疗证到公疗办办理结算手续。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

2. 挂号费、超标特护费、陪护(住)费、出诊费、赔偿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煎药费、急诊车费、点名手术费、院内会诊费等,以及其他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费用。

3. 各种体格检查费和疫苗注射费。

4. 各种美容、治疗生理缺陷、健美手术费用。包括:雀斑、粉刺、痤疮、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平疣、腋臭、兔嘴、各种矫形、白发、面膜、洁齿、镶牙、配镜、对眼、斜视、染发等的治疗和修复费用。

5. 在非定点医疗单位及未经公疗办批准就医的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造成伤害所发生的费用。

7. 在港、澳、台及国外工作、学习(包括公派留学)和非因病休学发生的医疗费用。

8. 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五、政策调整

国家和北京市公费医疗政策发生调整时,本办法将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可另发通知。

六、实施日期

本办法经2005621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9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公费医疗办公室。

 

附件:

1、报销时间:

门诊费用报销时间

正常工作日 每周二  下午14001700

(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要在当年报销,跨年度不予报销。)

住院费用报销时间:

正常上班时间均可以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

2、报销地点

报销地点设在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校医院二层西侧)。

3、 校医院门诊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08001140

                  下午14001710

其他时间开急诊。

急诊电话:8230356286186282

公费医疗办公室电话:8230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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