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中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我校中国学生自觉地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祖国和人民的需要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更多的中国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对于参加教育部、团中央组织的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签定协议的毕业生,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志愿服务西部优惠政策外,服务期为一年的,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服务期为两年的,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二、志愿到新疆、西藏、甘肃、陕西、宁夏、青海、四川、贵州、重庆、广西、云南、内蒙古等十二个国家确定的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省会以外的县(县级市)就业的国家统分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8,000元。
三、志愿到上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所辖县(县级市)和新疆、西藏除区政府所在城市以外的市区就业的国家统分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5,000元。
四、志愿到上述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会以外的市区和新疆、西藏区政府所在城市就业的国家统分毕业生,学校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对上述毕业生学校颁发“服务西部荣誉证书”。
六、就业奖励金从学校“奖、助学金”经费帐户中列支,由学生处根据我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协议书发放。
七、到西部、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必须认真履行就业协议,毕业后一年内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离开服务单位。凡违反规定者,学校在为其办理改派手续时收回就业奖励金。
八、本办法经2005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5届中国毕业生开始实施。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