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准予注册并发给学生证、校徽。以后每学期开学时,学生交完学费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学生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生效。各学院学生办公室在具体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逐一登记,以免重复注册。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学生应珍惜爱护,注意保管,不准转借,不得涂改。
第三条 凡遗失学生证、校徽者,必须立即向所在学院学生办公室报失并填写“补发学生证、校徽申请表”,经院学生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申请补发。
第四条 学生处接到申请后予以登记办理、补发。学生证补发办理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第五条 凡遗失学生证、校徽申请补发者须携带“补发学生证、校徽申请表”,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照片一张。补办学生证需交纳成本手续费。
第六条 补办学生证后原证件又找到时,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学生处注销。一个学生不得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
第七条 学生处每月15日集中办理补发学生证、校徽事宜。遇节假日顺延。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八条 如确系家庭住址变更需要变动假期优惠乘车区间地址时,需家长工作单位及当地派出所出具住址变更证明方能办理更换地址手续。
第九条 凡把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者,一人同时持有两个学生证、校徽者,或在办理申请补发学生证、校徽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其火车票半价优惠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因此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退学或转学时应交回学生证、校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