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学生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统一由学生处办理,各院(系)或其他部门均不准自行为学生出具学历和学习成绩证明。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证明经学生处盖章后方能生效。
二、已毕业的学生办理学历和学习成绩证明,须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学习成绩单原件。
毕业证明和学位证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办理,学生成绩证明由学生处办理。
若学习成绩单原件丢失,须到学生本人档案所在部门查询学习成绩,按原始成绩制作学习成绩单(A4纸张),并带学习成绩单的复印件到学生处盖章方能生效。
三、外地往届毕业生需办理证明、证书时,可委托在京同学或亲友办理,我校不负责办理邮寄手续。
四、毕业证书丢失后,只补发毕业证明书。
五、办理学历和学习成绩证明、证书的时间为每周三全天,节假日顺延。
六、办理各种证书、证明需按规定交纳费用。
七、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