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我校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良好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等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测评工作要本着育人为本的目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相结合,静态测评与动态考查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基础素质测评和附加分测评两部分组成,总分110分。基础素质测评100分,包括德育测评、智育测评、体育测评三项内容,各项内容所占分值比例分别为20%、70%、10%。附加分测评包括奖励分和处罚分,奖励分和处罚分的最高分值均不超过10分。
第五条 凡北京语言大学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当年入校新生),均应依据本办法实施测评。学生出国、休学等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本学期不参加测评;超过9个月不足一年的,本学年不参加测评。
第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开展,对上一学年中国学生综合素质状况进行测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我校学生参加各类评奖推优活动、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就业择优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处、团委、体育教学部、各学院共同组织开展。
(一)学生处负责对全校综合测评的整体部署、工作指导、流程监督和问题审查。
(二)团委负责对各类团组织活动,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各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其他活动的附加分方案进行审核。
(三)体育教学部负责学生体育测评的审定工作。
(四)各学院负责本院综合测评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和监督。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教务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测评的测算、审核,并在综合测评基础上开展评奖、评优工作。
第三章 基础素质测评办法
第八条 基础素质测评总分100分,其中德育测评满分20分,智育测评满分70分,体育测评满分10分。
第九条 德育测评方法
(一) 德育测评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各班级应召开德育测评主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测评采取德育基本分、学生评分、教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德育测评共计20分,其中德育基本分占5分,学生评分占9分,教师评分占6分。计算公式如下:
德育测评成绩=德育基本分+教师评分×40%+学生评分×60%
(二)德育基本分
德育基本分是对学生德育方面实际表现的量化考察,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导师)负责计算,共五项,每项1分。各学院可在评分参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院实际,对各类活动的考勤标准进行具体规定,上报学生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执行。评分参考标准如下:
测 评 内 容 (测评学年内) |
分值 |
党、团员发挥模范作用,不无故缺席规定的活动;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按时主动地提交思想汇报 |
1 |
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没有无故缺勤记录 |
1 |
参加学术文化活动,表现突出并有实际成果 |
1 |
参加公益和志愿活动累计20小时,有工作实绩或工作证明 |
1 |
在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赢得社会认可和赞誉 |
1 |
(三)教师评分和学生评分
1.教师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导师)在征求本学年任教教师意见后,实事求是地为每位同学进行打分。
2.学生评分由所在班级的班长具体负责测算,班主任(导师)负责监督和审核。每位学生给包括自己在内的全班同学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学生评分分值。
3.教师评分和学生评分应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的要求,对学生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制观念、集体观念、学习态度五个方面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每项3分,满分15分。具体评分标准参见《德育测评参考标准》(附件一)。
第十条 智育测评方法
(一)学生考试成绩(包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必修课、外语必修课)以各课程的学分加权取平均值即为智育测评分值。计算公式如下:
(二)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智育测评成绩。
(三)不及格和重修者按原始成绩计算,考试作弊者按0分计算。
第十一条 体育测评方法
(一)体育测评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的体育成绩和学生完成规定的跑步打卡等课外锻炼情况进行考核认定,满分10分。计算公式如下:
体育测评成绩 = 体育考核成绩×10%
(二)不及格和重修者按原始成绩计算,考试作弊者按0分计算。
第四章附加分测评方法
第十二条 附加分包括奖励分和处罚分。奖励分和处罚分的最高分值均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奖励分
(一)参加由学校组织推荐,经学生处、团委、学院认可的学术、科技竞赛(含艺术系专业比赛)获奖者,按规定予以加分。同类项目不得累计加分,按最好成绩计算。学生个人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予加分。加分细则如下:
名次 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者 |
国家级 (含国际级) |
4 |
3.5 |
3 |
2 |
1 |
省、市级 |
3 |
2.5 |
2 |
1 |
0.8 |
校 级 |
2 |
1.5 |
1 |
0.6 |
0.4 |
院系级 |
1 |
0.7 |
0.5 |
0.3 |
0.2 |
(二) 参加学校组织推荐,经学生处、团委、学院认可的文体、实践比赛获奖者,按规定予以加分。同类项目不得累计加分,按最好成绩计算。学生个人参加社会、企业、团体组织的比赛,不予加分。加分细则如下:
名次 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参加者 |
国家级 (含国际级) |
2 |
1.5 |
1 |
0.8 |
0.5 |
省市级 |
1.6 |
1.2 |
1 |
0.6 |
0.4 |
校 级 |
0.8 |
0.6 |
0.4 |
0.3 |
0.2 |
院系级 |
0.5 |
0.4 |
0.3 |
0.2 |
0.1 |
(三) 发表论文、艺术作品等加分细则如下:
类 别 |
分值(每篇) |
被三大检索工具收录的论文: 独立/第一/第二/其他 |
3/2/1/0.3 |
中文核心期刊: 独立/第一/第二/其他 |
2/1/0.5/0.3 |
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与报刊杂志: 独立/第一/第二/其他 |
1.5/1/0.5/03 |
公开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独立/第一/其他 |
1/0.5/0.3 |
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中的作品 (累计不超过1分) |
0.2 |
我校内部学术刊物 (具体范围另定) |
0.1 |
校内报刊杂志等文章 (具体范围另定,累计不超过1分) |
0.05 |
(四)获各级荣誉等加分细则如下:
内容 分值 级别 |
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 |
获优秀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优秀党支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优秀宿舍 |
军训标兵、军训优秀副班长、优秀助理 |
国家级 |
4 |
3 |
2 |
0.2 |
省市级 |
3 |
2 |
1 |
|
校 级 |
2 |
1 |
0.8 |
|
院 系 |
1 |
0.5 |
0.4 |
(五) 在校级学生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由校团委组织测评。在院系任职的学生干部,由分团委、团总支组织测评。学生社团干部(含广播站、治保会、职业发展协会等挂靠社团),由校团委统一测评。院系成立的学生社团,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院系负责测评。加分细则如下:
1.校团委常务副部长、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系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团总支副书记:0—2分;
2.校学生会各部部长、院系学生会副主席、社团理事会副主席、志愿服务总队副队长、红十字分会副会长、广播站站长:0—1.6分;
3.校团委部长助理、院系学生会部长、分团委团总支委员、社团理事会部长、志愿服务总队部长、中外学生艺术团部长、红十字会学生分会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负责人:0—1.3分;
4.各级团学组织助理、团支部委员、班委成员、优秀学生社团部长:0—1分。
5.说明
(1)如果学生组织成员享有勤工助学补助的,便不再享有社会工作加分。
(2)同时担任多个社会工作职务的,只选其中一项最高职务予以加分,不得累加。
(3)院系学生党支部副书记以及其他社会工作者参照加分标准予以加分。
(4)参加社会工作不满半年不予加分,参加社会工作超过半年不到一年的按最高分值的1/2加分。
(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项目需经校团委认定,未经认定者不予加分。参加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及志愿服务的同学,按照其活动时长予以加分,最高上限为2分,计算公式为:实践活动加分 活动总小时数 × 0.01分。
(七)其他
1.参加无偿献血者凭当年献血证加0.2分。
2.凡是集体项目获奖团体的负责人按该分值予以加分,成员按该分值1/2加分。
3.所有加分项目的时间认定,以表彰或正式证书、奖状标注的时间或论文作品发表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惩罚分
(一)受学校处分的学生,根据处分种类,在附加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处 分 级 别 |
扣 分 |
留校察看 |
8 |
记过 |
6 |
严重警告 |
4 |
警告 |
3 |
(二)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但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参照下表予以扣分:
违 纪 类 别 |
扣 分 |
校级通报批评 |
1/次 |
院系通报批评 |
0.5/次 |
卫生不合格宿舍成员 |
0.1/人次 |
不参加规定活动、旷课 |
0.2/节次 |
第十五条 凡本办法未能涵盖且确有奖惩必要的情况,其组织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具体的奖励或处罚分值并上报校团委审核后予以公布执行。由各学院、各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的奖励分值不得超过校级相关竞赛、活动分值的1/2。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六条 综合测评工作应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一)每学年7月份,各学院、各部门将该学年附加分的测算方案上报校团委;
(二)每学年9月份,学生处、团委、体育教学部、各学院联合召开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会议,对综合测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学生处、校团委对各学院、各部门上报的附加分测算方案进行审核;
(三)各学院组织学生填写《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附件二)并进行测算,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辅导员审核后将测评结果报送学生处;
(四)学生处、团委对各学院结果进行审核;
(五)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后予以公示;
(六)学院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开展评奖、评优工作;
(七)学生个人如对综合素质测评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提出署名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学生处在接到申诉后3天之内学院进行审查,做出最终处理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8日起实施,原《中国学生综合考绩积分细则》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附件一:
德育测评参考标准
本标准仅作为德育测评参考依据,请结合学生实际思想政治和道德水平给出科学评判。
分值 标准 项目 |
2-3分 |
1-2分 |
0-1分 |
政治素质 |
1、坚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政治方向,主动和各种错误言论作斗争。 2、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热爱祖国、热爱人民,乐于为人民服务。 4、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参加政治学习。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政治方向,能够和各种错误言论作斗争。 2、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较坚定,具有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意识。 3、爱祖国、爱人民,愿意为人民服务。 4、思想上要求进步,较为主动地参加政治学习。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和各种错误言论作斗争的意识。 2、基本具有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和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意识。 3、爱祖国、爱人民,能够为人民服务。 4、思想上能够要求进步,但对参加政治学习反应较为平淡。 |
道德品质 |
1、自觉做到诚实守信,言行统一。 2、举止谈吐文明,主动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3、自觉做到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4、主动爱护公物。 |
1、能够诚实守信,言行统一。 2、能够做到举止谈吐文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3、能够做到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4、自觉爱护公物。 |
1、基本能够诚实守信,言行统一。 2、基本能做到举止谈吐文明,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3、较为勤俭节约,艰苦奋斗。 4、能够爱护公物。 |
法制观念 |
1、自觉遵纪守法,有较高法律意识。 2、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学习法律知识,严于律己。 4、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环境。 |
1、能够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法律意识。 2、能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能够学习法律知识,严于律己。 4、较为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环境。 |
1、遵纪守法,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 2、基本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对学习法律知识反应平淡,律己意识较为淡薄。 4、基本能够维护公共秩序和校园环境。 |
集体观念 |
1、主动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2、热心社会工作,热情服务同学。 3、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维护团结。 4、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
1、关心集体,参加集体活动。 2、有兴趣参加社会工作,能够服务同学。 3、能够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维护团结。 4、能够参加公益活动。 |
1、基本能够关心集体,参加集体活动。 2、参加社会工作,基本能够服务同学。 3、基本能够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维护团结。 4、不能有意识参加公益活动。 |
学习态度 |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坚持各项学术原则。 2、学习、学术能力强,学习成绩优秀。 3、很好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坚持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
1、学习态度较端正,学习目标较明确,能够遵守各项学术原则。 2、学习、学术能力较强,学习成绩良好。 3、能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
1、学习态度基本端正,学习目标基本明确,基本遵守各项学术原则。 2、学习、学术能力和学习成绩一般。 3、基本能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4、基本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
附件二:
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 —— 学年)
姓 名 |
|
学 号 |
|
|||||
院 系 |
|
班 级 |
|
|||||
(20分) 德育 |
德 育 基本分 |
德 育 基 本 分 明 细 |
合计 |
|||||
(德育基本分得分明细) |
|
|||||||
测评项目 |
政治素质 |
道德品质 |
法制观念 |
集体观念 |
学习态度 |
合 计 |
||
教师评分 |
|
|
|
|
|
|
||
学生评分 |
|
|
|
|
|
|
||
德育测评成绩 德育基本分+ 教师评分 × 40% + 学生评分 × 60% 分 |
||||||||
(70分) 智育 |
课 程 总 数 |
各科学分绩点之和 |
各 科 学 分 之 和 |
|||||
|
|
|
||||||
智育测评成绩 各科学分绩点之和 ÷ 各科学分之和 × 70% 分 |
||||||||
(10分) 体育 |
体 育 考 核 成 绩 |
|
||||||
体育测评成绩 体育考核成绩 × 10% 分 |
||||||||
(10分) 附加分 |
附加分项目 |
奖 惩 明 细 |
合 计 |
|||||
奖 励 分 |
(奖励分明细) |
|
||||||
惩 罚 分 |
(惩罚分明细) |
|
||||||
附 加 分 加分 - 扣分 分 |
||||||||
成 绩 测 评 |
测 评 总 分 德育测评成绩 + 智育测评成绩 + 体育测评成绩 + 附加分 分 年 级 名 次 / |
|||||||
学生签字: 审核人签字: |
||||||||
个 人 总 结 |
本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班 级 意 见 |
班主任(导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院 系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注:此表须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各院应留存此表,待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