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奖学金评比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奖学金评定者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正式录取的我校在籍注册后的本科学生;
二、评定奖学金以《北京语言大学中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为依据。思想品德好、学年学习成绩平均75分以上,体育成绩7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综合奖评定:
1.学年内有一门必修课或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注:限选课门数必须选满学校规定的门数,未选满者也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2.擅自缺考者;
3.病、事假合计3周(含3周)以上者;
4.在校学习超过基本修业年限者(因病休学者除外);
5.转学、转系或转专业不满一年者;
6.受过通报批评和党、团、行政处分不满一年者;
7.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宿舍管理部门组织的全校性宿舍卫生检查2次不合格宿舍内的学生(每学年检查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后由宿管部门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金额和比例
1.综合奖学金
奖学金等级 |
金额(学年) |
人数比例 |
一等奖 |
2500元/人 |
5% |
二等奖 |
1500元/人 |
10% |
三等奖 |
1000元/人 |
15% |
2.单项奖学金
虽评不上综合奖学金,但在某一个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如学生考试成绩均在90分以上,或在各种竞赛中获得名次,或社会工作、文体活动表现突出等)的学生,可评获单项奖。单项奖设专业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项。一人一次获单项奖不能超过两项。单项奖的金额为500元。一项单项奖的获奖比例不超过10%。
第三条 评定奖学金的时间与步骤
一、评奖时间
每学年10月份评定上学年的奖学金。
二、评奖步骤
1. 每学年开学时,各院(系)根据《中国学生德、智、体综合考绩积分表》综合学生上学年两个学期的平均成绩排出名次。
2.学生在暑假期间应作好个人小结,开学后交所在院(系)。
3. 各院(系)学生奖学金评委会进行院(系)级评议并将评奖初步结果向学生征求意见,如无异议,各院(系)正式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交学生处,经校评委会审定后,到校财务处统一领取并颁发奖学金。
4.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奖励的,由校评委会决定。
三、校评委会组成
组长为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副组长为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和各学院各一名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四条 附 则
1. 各院、系应将获奖学金学生的获奖情况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或抚养人。
2. 《优秀学生奖学金登记表》入学生档案。
3.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