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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发稿时间:2025-09-15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务办公室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名单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具体条件:

(一)符合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二)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实际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发布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

如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分配名额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收剩余名额,根据各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情况进行顺序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定。学院初评名单需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初审,拟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或通过签批形式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四)结果公示。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材料上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经费管理。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及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国家奖学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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