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社会类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教务办公室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名单需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40%。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参评学生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具体条件:
(一)符合学校综合奖学金评定条件;
(二)上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发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
如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分配名额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收剩余名额,根据各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情况进行顺序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学院初评名单需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初审,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四)结果公示。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材料上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经费管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经费管理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