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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发稿时间:2025-09-15 [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校级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各学院的评定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名单需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每人每年4900元、二等每人每年3700元、三等每人每年2500元。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在校在籍且在学制期限内,本学年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停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一)因退学等注销学籍者;

(二)被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

(三)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重新申请评定。

国家助学金停止发放后的剩余资金将递补分配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及各困难等级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院发布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

如培养单位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小于分配名额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收剩余名额,根据各培养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及各困难等级人数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学院初评。各学院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情况进行评定。学院初评名单及资助档次需在学院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初审,拟定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或通过签批形式进行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四)结果公示。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材料上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及时对受助学生进行自立自强和诚信教育,引导受助学生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经费管理。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及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国家助学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校学字〔2021〕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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