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本息自付。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实施。各学院负责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初审、催缴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标准和流程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指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难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六)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额度为本科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财政贴息,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有资助性质的贷款,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助学贷款前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人家庭知晓并同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二)承诺如实完整填写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
(四)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贷义务。
第八条 每学年初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的要求制定并公布具体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划到学校指定账户后,首先冲抵贷款学生欠缴学杂费,余额部分再转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行为的,学校将通知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按照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要求进行本息偿还: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三)贷款学生中途退学、转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四)贷款学生学习不刻苦,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如有休学、转专业、出国(境)、延长学籍、退学、被开除学籍、提前攻博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经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审核批准后,准予停贷、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展期。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因学术交流、学生活动等需要出境的,须有担保人进行短期担保,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需提前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认手续。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直接攻读学位的,应在毕业前60日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国家助学贷款主管部门、经办银行批准。
第十五条 对于缺乏诚信意识,长期不履行还款合同或者恶意违约的学生,学校、经办银行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履行还款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加以明确的参照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有变动,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校学字〔202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