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资助; 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入学新生、在校生和毕业生。
第五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学校武装部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资助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资助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资助。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资助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资助的年限。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入伍前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校武装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武装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被批准入伍后,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校武装部审核。
(五)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材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校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享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武装部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和退役证书复印件。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校武装部转交的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将《申请表Ⅱ》及退役证书复印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三)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学校报送的材料后,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享受学费资助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每年的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资助、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在次年预算中拨付至学校。学校收到资助资金后,及时发放到受助学生账户。
第十一条 对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资助资金后,及时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四条 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返回学校继续学习,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收回,并交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加以明确的,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有变动,以国家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武装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2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