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北京市补偿代偿,所需资金由北京市安排。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年限
第三条 毕业生是指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延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
边远山区范围根据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边远山区范围若发生变化,对已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不受影响,包括因漏报错过当年申请时间的同届毕业生。
第六条 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或北京市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学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三章 申请流程和发放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学生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
1.毕业生本人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
3.毕业生本人签字确认、就业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的证明符合所有补偿代偿条件的就业证明原件(一式两份);
4.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院初审
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学校复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初审意见以及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拟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名单。
(四)材料报送
对于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校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对于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校在每年9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包括“二次定岗”毕业生)相关材料以及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全国和北京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公布审批名单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公布审批通过名单。
第十条 资金发放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校根据中央财政补偿代偿资金安排,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照33%、33%、34%的比例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给学生。
北京市对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补偿代偿完毕。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地址或账户。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个人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学校。学校汇总材料后,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的毕业生(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或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外)应在离职离岗后两周以内联系学校申请取消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学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相关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未加以明确的,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等相关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若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院研究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校学字〔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