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华夏银行在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出资设立华夏银行励志奖学金,简称“华夏励志奖学金”。按照捐赠方意愿,紧扣捐赠宗旨和教育慈善理念,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选中严格掌握评审条件,执行评审程序。
第三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是社会类奖助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华夏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其他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华夏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学生处、团委、财务处负责人、各学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需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校的评审工作,评审成员人数为奇数。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科生华夏励志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六条 各学部(院、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华夏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组长由学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教务办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各学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名单需在本学部(院、系)范围内公示 5 天,无异议后自动宣布成立。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每年华夏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按照捐赠金额数及使用年限统筹规划,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
第八条 申请华夏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中国籍在校本科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参评学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被纳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生活俭朴;
(六)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全年级排名前30%。
第九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参评学生在校期间乐于助人、勇于奉献,有无偿志愿服务或学生干部经历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得申请华夏励志奖学金: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含以前学年受处分而未解除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参评学年内一学期无故旷课超过8小时(含);
(四)参评学年内有不及格现象。
第四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每年华夏励志奖学金总名额按照捐赠金额数及使用年限统筹规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总名额和各学部(院、系)实际有资格申请的学生人数提出建议分配名额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各学部(院、系)发布华夏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名额。如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小于分配名额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回收剩余名额,根据各培养单位符合评选条件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情况进行顺序二次分配。
第十二条 各学部(院、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名额分配。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流程:
(一)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华夏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华夏励志奖学金受益确认书》,并提交个人陈述、上学年成绩单、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至学部(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并留存电子版材料。
(二)学部(院、系)初评。各学部(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依据本办法进行华夏励志奖学金评定。学部(院、系)初评名单需在学部(院、系)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部(院、系)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初审,拟定华夏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四)结果公示及材料上报。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及申报材料报送基金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五)教育基金会每年12月底向捐赠人汇报捐赠款的使用情况,获奖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在校表现。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具体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各学部(院、系)切实做好华夏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华夏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挥华夏励志奖学金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十六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选,学生处将评选材料及结果报送基金会,由基金会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华夏励志奖学金评审、经费管理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华夏银行励志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校学字〔2016〕6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